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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/法操司想傳媒

根據10月23日的媒體報導,今年3月一名王姓男過濾器子因為覬覦洪姓男子收藏的藝術品,因此在凌晨時分持菜刀破壞洪男家門的鐵捲門鎖,但尚未進入屋內搜索、偷取財物之前,便被警察逮捕。王男經地檢署依竊盜罪起訴後,卻先後被彰化地院、台中高分院認定為「預備竊盜」,因此獲判無罪。

根據本篇報導的行文,可以看出報導的立場,是認為法院判決不妥。我們可以這麼想:既然王男都是「抱著要偷東西的心態」敲開被害人的門鎖,怎麼可以只因為他「東西沒偷到手」就判無罪呢?

《法操》認為,這是一個很適合探討「犯罪行為階段」的案例,因此,以下將從本案例出發,簡要介紹刑法上的行為階段。(全文詳見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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